一、文化和旅游业白名单企业重点保障举措
(一)加强服务保障
实施厅领导1+1企业包联机制和白名单企业周调度机制。主动调研、对接企业实际需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举措,指导企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指导培训
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帮助白名单企业根据《文化和旅游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从严从紧从实从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配足疫情防控人力物资,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常态和应急状态的无缝转换。
(三)加强政策支撑
加强对各项纾困助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安排专人与白名单企业直连直通,指导白名单企业争取政策支持,确保各项纾困助企政策直达企业。
(四)加强金融支持
深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协同创新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积极争取有效信贷供给,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五)加强项目申报
在申请“行走河南·读懂中国”百大标识项目数字化展示项目奖补资金、研学旅行奖补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等审核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省级白名单企业优先。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文旅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一般纳税人。
申请程序:通过网上或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全额退还。
申请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对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
3、免征增值税
(1)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政策长期有效。
适用对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范围:适用3%征收率开具普票或未开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或3%征收率开具专票的,不免税。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文旅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申请程序: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2、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
(三)“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1、减征“六税两费”
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
2、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适用对象:缴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申请程序:通过网上或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减免。延期缴纳税款的,需逐级报省税务局批准。
(四)房租减免政策
1.承租国有房屋房租减免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2.承租非国有房屋房租减免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五)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2022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六)乘用车购置税减征政策
今年,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降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缓缴。
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二)缓缴公积金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缓缴期限: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待遇处理: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三)援企稳岗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从企业已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返还。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 失业保险留工补助
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有条件的省份可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特困行业企业。
3.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核酸采样屋购置补贴
用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项目)自行配置核酸采样屋,省与市级或县(市)财政按7:3比例给予50%补贴。
适用对象:白名单企业(项目)
(二)参展项目补助
对参加展会的企业实施分类补助,对净展位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与不同比例的支持。
适用对象:境外举办或部分境内举办的国际知名展会的企业。
(三)宣传推广项目补助
在各地文化和旅游企业与新华社、人民网等融媒体和头条、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等新媒体合作基础上,省文化和旅游厅投入资金给与补贴,重点补贴线上推广等合作项目。
(四)数字化展示项目奖补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行走河南·读懂中国”百大标识项目数字化展示项目进行奖补。
(五)研学旅行项目奖补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研学旅行营地(基地)和课程进行奖补。
适用对象:各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六)乡村产业发展奖补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推出100至150个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每个示范村安排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00—1000万元。
(七)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补助
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一)普惠金融政策
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提供激励资金,按季操作,鼓励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
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1%提高至2%,即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
(二)信贷支持政策
1.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4.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5.中原银行提供不低于200亿元的专项授信额度,最高降低企业融资利率50bps,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推出“民宿贷”“非遗传承人贷”。
(三)降低信贷利率
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2022 年,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
(四)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五)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全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六)不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七)延期还本付息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八)应急转贷
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
(九)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2022年,全国新增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
(十)降低担保费率
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全国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一)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1.抓紧完成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全国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2.建立全省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常态化制度、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月调度制度、使用管理督导核查制度。适度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工程建设和债券发行支出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债券发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有效衔接、接续滚动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专项债项目单位是直接责任主体。
(十二)公司债券发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三)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四)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创新金融产品
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十六)缩短承兑汇票期限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将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一)创业贷款政策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贴息。
2.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二)就业支持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招用员工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2.社会保险补贴
(1)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招用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脱贫家庭中毕业两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仅限公益性岗位),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为准)。
3.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职业培训补贴
对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一)保障政策
1.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2.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
3.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二)规范收费
电力接入线上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一)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二)消费助企惠民
1.对各地实际核销的消费券等促消费补贴,财政资金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2.2022年5月-12月,将相关文化和旅游小微企业纳入银联“红火计划”支持范围,使用银联二维码交易产生手续费,500元以下免收,1000元以下优惠;筹资500万元以上,在购买文化和旅游类产品服务时给予优惠。
适用对象: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县(市、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A级旅游景区内相关文化和旅游小微企业
(三)优化充电桩(站)建设
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一)纠正层层加码
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
(二)保物流畅通
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
(三)人员正常流动
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四)即采即走即追
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五)异地免费核酸检测
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六)优化企业复工达产
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一)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
(二)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2.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3.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三)工会活动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四)制止“三乱”行为
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五)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1.2022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排约38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2.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六)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
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1547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
1.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依法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4.六税两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文化和旅游业大中小微型企业标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对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为依据。大、中、小型文旅企业认定标准:从业人员≥300人的为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300人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的为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型微型企业名录。
6.乘用车。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