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一批不合理罚款清理成果: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这次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有哪些特点?今后如何规范罚款的实施?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
杜绝乱罚款
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重中型货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违者处罚’这条规定不合理,影响货车运营。”这是中央依法治国办开展法治督察暗访时,在某地了解到的线索:该地以大货车车容不整为由对车辆进行罚款,以大气污染为由禁止大货车在国道上通行。
经了解,相关处罚、限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执法。督察组将这一问题明确写进问题清单,并责令当地立行立改,杜绝变相执法、过度执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罚款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推动行政任务的履行和监管目标的实现,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表示,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罚款与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比例,监管要求与经济社会现实不匹配等问题。
去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国务院部门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日前,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调整24个罚款事项,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
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在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赵昌华说,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
据了解,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同步开展。
“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徐志群表示。
坚持过罚相当
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滨江(龙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上海某科技企业被举报某款产品的广告涉及专利保护,但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若提及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涉及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滨江(龙华)市场监管所副所长邓天介绍,“此情形最高可罚10万元。”不过,执法人员最终对该企业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原来,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拥有专利证书,涉案产品也确属专利产品,但因工作人员疏忽,广告中忘记标注专利号、专利种类。当执法人员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后,该企业迅速完成了整改。此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
“如果被罚,企业信用不仅将严重受损,正在争取的投资估计也没有了。”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免罚清单给企业一定容错空间,保护了商誉。执法人员还指导做好合规审查,很有帮助。”
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推出多项“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一些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罚款数额的设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何勇表示,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提升监管效能
确保监管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取消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取消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运营证件行为的罚款……梳理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发现,其中10项罚款被“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所替代。
“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徐志群介绍。
“以前要求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通过设定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赵昌华表示。
“伴随新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普及,强调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监管思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赵鹏说,《决定》取消对细微程序性违法的罚款,推动监管体系聚焦实质性风险,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
“取消罚款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何勇表示。
赵鹏介绍,这一改革实质上是要求监管部门避免不分情景、事无巨细地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予以处罚,甚至以罚代管,而是强调用更加多元、系统的方式来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聚焦于真正有社会危害的行为。
“放和管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避免重复进行罚款。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
“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合力。”许新建说,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要更加注重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