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联合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率先开展企业强制退出试点,构建以强制退出为惩戒手段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引导企业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推出效率,有效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
(一)确定改革范围。具备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两个年度以上(含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注销登记依法无需审批、无股权冻结等条件的企业,若企业状态属于正常或吊销的,属于可以强制退出的企业。
(二)强化协同衔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强制退出和撤销强制退出,同时与人民法院、人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比对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进企业强制退出制度的落实,保证企业强制退出试点顺利开展。
(三)建立公示机制。对被列入退出范围的企业,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当地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管理。一是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如继续经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不再经营的企业,组织清算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申请注销登记,完成后即从强制退出范围内剔除;二是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逾期未补报年度报告或未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未办理清算组备案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实行强制退出。强制退出后的市场主体,其债权债务并不因此灭失,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也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注销决定,恢复登记进行清算。
(四)建立撤回机制。对于存在企业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退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提出书面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强制退出决定确有不当等情况的,实行撤销强制退出决定,恢复该企业原有状态。